公視自新國會誕生以來,執政黨挾國會優勢將預算凍結,修改公視法強加董事席次外,隨後全由執政陣營(含執政黨立委)組成的董事審查委員會,其選出的新任董事又將矛頭指向董事會及經營階層要求改組,公共化的命運可謂多舛。執政黨所持「公視董事會擴大將反映社會多元」的理由,此處必須從理論上及現實上加以拆解,以能維持公視的理想高度,使民主自由所賴的公共第四權在今日不至被新威權徹底壓制而淪陷,公視議題不至淪為僅僅與政府聲音不同即遭消音的態度之爭。
從現實上來說,此次修法增加董事席次的動作,名為將媒體產權*予以分散的結構管制,但結構管制的一般目的是要矯正傳媒競爭市場上產權集中以至言論集中的趨勢,衡諸公視無商業競爭壓力,為矯正市場集中的結構管制即不需要,而另一種林益世口中所謂的言論集中也並不存在,且從過去公視一直能夠呈現非主流、弱勢聲音,同時觸及社會各個角落的表現,即可知公視未經商業或政爭污染的珍貴,例如塊狀新聞節目「我們的島」、「獨立特派員」,以及紀錄片平台「紀錄觀點」都是公視挑戰主流發揮多元精神的最佳例證。
那麼此次又為何要再結構管制?正因結構能夠影響內容是不爭的事實!趁著修法,結構上呈執政黨人士壟斷的董事審查會,自然不可能再找會挖執政黨牆角的人,而當然選擇內容上與他們較為親近的董事,再藉由董事會的結構去影響公視的運作內容。公視可預期將有如中央社、央廣一般,向保守、右派、政府代言人邁進,而政策上也會張開私有化大旗,朝縮小公廣集團,讓政府積極控制預算等符合執政黨意識型態的方向出發,這是此次再結構管制的荒謬之一:假分散為名行集中之實。
再從理論角度探討,關於公視的董事組成,公視法設計上即採制衡作法,無論行政權(掌提名董事權)或立法權(掌提名審查委員權)都無法完全掌控公視的人事組成,且國會更只能間接參與董事審查會的組成,任一董事都需經四分之三以上票數通過,選出的董事在任期間禁止由政府任意撤換,這些制度都確保了董事的組成能夠多元公正而不致偏頗,多元制衡而能獨立於政治力外,都是公視存續的正當性來源。執政黨若認董事制度尚有不足,本應於確保正當性不被破壞的前提下予以改造。如當年修憲將大法官改為交叉任期制時,不能中途空降新的大法官,而必須等原屆次大法官全退一樣,其結構組成、提名與同意都是在同一屆次內,由各界多方考量而成,再由正當程序賦予其正當性。今執政黨朝已有正當性的董事會動刀**,借國會優勢再加扭曲董事結構,除使原先董事任命過程中的種種考量皆化為烏有,破壞公視存續的正當性外,更難保不會引發立委在本案食髓知味後故計重施的滑坡效應。
值得欣慰的是,這次仍有具知識份子風骨的入選監事拒絕出任,但整個大環境如此惡劣,昔日黨政軍退出三台言猶在耳,奮鬥多年志未竟,今日黑手禁入公視,媒體改造、公共化之路又不知要往何處去?
參考文章:
翁秀琪(2008),〈公共媒體如何問責:以台灣的公廣集團為例〉,《新聞學研究》,第96期,頁187-211。
The Court-packing Plan
註:
* 「所謂媒體產權(media ownership),並非侷限於媒體事業的股權,而是指涉:(1)媒體事業實體財產使用人的法定權力;(2)媒體業者受執照保護、排他性且/或受公共託付的實體財產權(例如:佔用無線電波的頻譜權利、媒體經營執照受保障的權利,以及代行人民傳播權的權利;(3)媒體業者擁有、行使、處分或受益於前揭實體和非實體財產的權利性質」,羅世宏(2003),〈廣電媒體產權再管制論〉,《台灣社會研究季刊》,第50期,頁11。
** 若要錙銖必較,其實第四屆董事產生過程弊端不少,也不能說完全具有正當性,例如前揭翁文指出,第四屆董監事審查委員會裡面,國民黨立委即佔了四名,國民黨此四名「社會公正人士」所選出的董監事,其結構組成真的正當?也許只比這次完全由國民黨壟斷的審查委員會還好吧!
2009/8/27
2009/8/18
從林邊鄉回來的感想
幾天前去了重災區之一屏東縣林邊鄉,好不容易回來的當下,第一個感覺就是:「恍如隔世」啊!
大致上的感想如同這一篇社論所寫:
其實,深入災區,的確會感受到政府在救災上實在是反應太慢了,截至我回來的那一天為止(8月17日),當地積水與爛泥巴仍然處處可見,多且深。由於排水系統被泥巴塞住,整個癱瘓,以至於所有的用水及廢水全部都排到大馬路上,即使當地的住宅再怎麼加高,在水面仍高於家戶的情況下,仍然無法做任何的環境清理,也就因此當地的環境非常惡劣,衛生狀況相當的糟糕,到處都有揮之不去的惡臭。
在上面社論的第二點,也就是「機具」的運用,恐怕是最關鍵的,去到現場,才會深深地體會到「一百個志工也比不上一台小山貓」的窘境(所有東西加上爛泥巴都會變得數倍之重),機具調度上的缺陷與不足,就是政府責任所在。
另外,要去那邊協助重建家園的朋友們,一定要報團,除了因為重災區現在已經交通管制,禁止閒人進入之外,與當地人合作的團隊行動才能將救災效率發揮至最大。別忘了自己的身體也要顧好,千萬要穿一雙最頂級的雨鞋去做工作,身上有傷口時千萬不要繼續工作,就休息吧!那邊的衛生狀況真的很差。
其實還有其他感想,說不定會寫成一篇社論投稿,改天再說吧!
大致上的感想如同這一篇社論所寫:
《觀念平台》災後復建 需要更多同理心
2009/08/18 中國時報【鄧子正】
八月十四日筆者服務的中央警察大學緊急動員了六百多名師生,由校長領隊,前往屏東縣重災區林邊鄉協助災民清理家園及進行災後復原重建。筆者隨行前往,親眼目睹災區水患遺留下來的積水與泥濘帶給居民生活的不便與環境的汙染,深深感覺莫拉克風災的復原重建工作若要妥善完成,其實還有很多細節值得留意,而這些瑣碎及繁雜的工作需要更多的同理心與細心規畫才能克竟其功。
根據筆者從現場第一手的觀察,發現有幾項問題備受關注。首先,應先律定輕重緩急與工作順序。雖然政府在此處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且協勤人員也多賣力工作,企圖盡早協助災民完成清理家園。但由於街道積水始終未退,造成災民生活不便,同時投入的人力也無法順利的工作。究其原因就在於排水溝受汙泥阻塞,且低漥處積水未先行排乾,如此一來縱使後續投入再多人力,亦難以在短時間內達成清理的目標。因此若無法掌握正確的工作順序與必須先完成的工作重點,在後續作業上就會產生困難。同時若再次遇到下雨,也會讓問題變得更加嚴重,是故律定作業的輕重緩急與正確的工作順序,就更為緊迫需要。
其二,關鍵作業機具的調度與運用。筆者觀察到災區清理最重要的機具是俗稱「小山貓」的推土機與汙水排水幫浦及相關機具、車輛。但因其數量有限,成為災區工作最搶手的機具,往往整個災區復原進度就受制於這些機具的運用效果,因此掌握並提供充足的關鍵機具就變得十分重要。
其三,災區作業的指揮與協調。政府在林邊鄉已經投入八軍團、陸戰隊、警大、警專等公部門單位,而慈濟功德會、一貫道、基督教… 等民間慈善團體也支援大量人力,據估計總投入人力超過上萬人次,因此如何妥善整合現場的資源並發揮分工的效果,就成為災區現場前進指揮所最重要的工作之一。
其四,環境的維持。許多災區已經開始發臭,同時垃圾、淤泥隨處可見。不論災民或協勤人員身處其中,均極易感覺不適,公衛問題必須獲得重視,且及早規畫與因應。
其五,災民的感受。災區隨時可以感受到災民的苦與急,畢竟積水與泥濘十餘日未清,生活與生計都面臨困難。另外,志工協助清理家園時的公平性與速度也須留意,否則災民的抱怨將不絕於耳。凡此種種,均讓人深刻體會,協助災民復原重建若無足夠的同理心、耐心與細心規畫,即使政府投入再多的人力與物力,恐怕都難以獲得相對的認同。
(作者為中央警察大學消防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其實,深入災區,的確會感受到政府在救災上實在是反應太慢了,截至我回來的那一天為止(8月17日),當地積水與爛泥巴仍然處處可見,多且深。由於排水系統被泥巴塞住,整個癱瘓,以至於所有的用水及廢水全部都排到大馬路上,即使當地的住宅再怎麼加高,在水面仍高於家戶的情況下,仍然無法做任何的環境清理,也就因此當地的環境非常惡劣,衛生狀況相當的糟糕,到處都有揮之不去的惡臭。
在上面社論的第二點,也就是「機具」的運用,恐怕是最關鍵的,去到現場,才會深深地體會到「一百個志工也比不上一台小山貓」的窘境(所有東西加上爛泥巴都會變得數倍之重),機具調度上的缺陷與不足,就是政府責任所在。
另外,要去那邊協助重建家園的朋友們,一定要報團,除了因為重災區現在已經交通管制,禁止閒人進入之外,與當地人合作的團隊行動才能將救災效率發揮至最大。別忘了自己的身體也要顧好,千萬要穿一雙最頂級的雨鞋去做工作,身上有傷口時千萬不要繼續工作,就休息吧!那邊的衛生狀況真的很差。
其實還有其他感想,說不定會寫成一篇社論投稿,改天再說吧!
2009/7/25
將街頭還給警察?
日前行政院高思博政務委員於中國時報投稿指出,行政院的集會遊行法修法版本去除刑罰,並且改為行政罰,已然相當進步。但是,人民在街頭的處境會因此有所改善嗎?或許值得商榷。
十七年前,在捷運局傾倒廢土造成多人死傷之後,綠黨高成炎等人決定立即回應,申請五天後集會遊行,卻遭到主管機關以六天為期限為由而拒絕,但由於言論的發表與焦點爭取有時效性,因此仍繼續上街抗議,導致後來幾位對於社會有熱情尋求改變的參與者仍被國家以相當於擄人勒贖預備犯的刑期懲罰對待;去年,野草莓團體十幾位同學預備出發前往台北車站周圍散發傳單時,方步行於人行道而無阻礙他人通行情形、亦未開始發送傳單的狀況下,立刻被警方依集會遊行法命令解散驅離。
這是舊法時代的故事,事實上,若換做新法,人民所面臨的苛刻情況照舊,不會獲得改善。在第一個案例中,即便將期限改成四天、三天,永遠都無法符合社會多變的需求,例如桃園撒烏瓦知部落於今年二月二十早上遭桃園縣政府拆除,下午到行政院前抗議陳情,警方隨即依未申請集會遊行而驅離,但是,要求部落族人在失去棲身之所時,必須先流浪六天或三天才給他們陳情機會,這樣是合理的嗎?只要「強制知會」(無論是申請或報備)警方義務存在的一天,大法官「臨時性集會遊行應寬免」的要求就永遠不可能落實。
在第二個案例中,即便行政院新法下,主管機關仍得認定一群人走在路上為集會遊行,並以「未報備」為由處以罰鍰。但要求散發傳單者必須於六天或三天前知會警方,不僅過於嚴苛外,也形成與一般商業發傳單行為的差別待遇,有言論內容審查之虞,同時,此類行為也因為對於社會根本沒有影響,而毫無知會警方的必要,但因為實務運作可將所有人民在室外超過三個人的集體行動都原則性地強制規定必須知會警方,造成人民無論生活大小事(特別是與政府意見不合的行動)都會面臨被罰的可能。也就是因此才產生如去年陳雲林來台期間集體上下遊覽車或騎機車都被以集會遊行法驅離的荒謬事件,集遊法的無孔不入,被稱為戒嚴遺毒其來有自。
當權者主張強制報備,心中念念不忘的「社會成本」,概念上總是與人民的「社會成本」有所差異,這也是集遊法屢屢無法被修正之因。能不能向政府發出心聲,能不能爭取到權利,能不能讓社會更加多元,這些都是人民所在意,亦為憲法所追求的價值。民主自由社會中的集會遊行,正是表達這些希望的最好管道,倘若集會遊行的權利被剝奪及嚴重限制,這些讓社會變得更好的可能都會消失,其「社會成本」更加難以估計。一九六三年八月,美國有超過二十五萬人聚集在華盛頓訴求黑人民權,影響周邊規模甚大,金恩博士在當時發表了著名的「我有一個夢」演說,試想有或沒有這場集會遊行和演說,對於美國的影響,哪一個社會成本比較大?維持安定現狀,剝奪改變的可能,社會成本就會比較小?
說穿了,當權者不過希望藉由社會成本的概念,打造一個看似和諧,有秩序,卻無法包容多元的社會而已,因為秩序代表著現狀不會被改變,掌權者的既得利益就不會受到挑戰,集遊法於是成為了他們的工具;但和諧社會永遠不該成為社會大眾所追求的目標,因為這社會本來就存在著許多價值、意見衝突,事實上不曾消失,有些人因制度獲得快樂,有些人因制度被壓迫受苦。憲法所保障的,是讓那些被壓迫的人能夠適度表達心聲,給他們尋求改變以追求自己幸福的機會,而不是舉牌趕走、處罰、壓抑他們。就如同治水一般,既然「壓抑」只會帶來更大的衝突,就應該採用「疏導」的方法,依此才能增加溝通、消弭衝突、促進民主,創造更好更平等的社會。
集遊法,還能夠更好!
十七年前,在捷運局傾倒廢土造成多人死傷之後,綠黨高成炎等人決定立即回應,申請五天後集會遊行,卻遭到主管機關以六天為期限為由而拒絕,但由於言論的發表與焦點爭取有時效性,因此仍繼續上街抗議,導致後來幾位對於社會有熱情尋求改變的參與者仍被國家以相當於擄人勒贖預備犯的刑期懲罰對待;去年,野草莓團體十幾位同學預備出發前往台北車站周圍散發傳單時,方步行於人行道而無阻礙他人通行情形、亦未開始發送傳單的狀況下,立刻被警方依集會遊行法命令解散驅離。
這是舊法時代的故事,事實上,若換做新法,人民所面臨的苛刻情況照舊,不會獲得改善。在第一個案例中,即便將期限改成四天、三天,永遠都無法符合社會多變的需求,例如桃園撒烏瓦知部落於今年二月二十早上遭桃園縣政府拆除,下午到行政院前抗議陳情,警方隨即依未申請集會遊行而驅離,但是,要求部落族人在失去棲身之所時,必須先流浪六天或三天才給他們陳情機會,這樣是合理的嗎?只要「強制知會」(無論是申請或報備)警方義務存在的一天,大法官「臨時性集會遊行應寬免」的要求就永遠不可能落實。
在第二個案例中,即便行政院新法下,主管機關仍得認定一群人走在路上為集會遊行,並以「未報備」為由處以罰鍰。但要求散發傳單者必須於六天或三天前知會警方,不僅過於嚴苛外,也形成與一般商業發傳單行為的差別待遇,有言論內容審查之虞,同時,此類行為也因為對於社會根本沒有影響,而毫無知會警方的必要,但因為實務運作可將所有人民在室外超過三個人的集體行動都原則性地強制規定必須知會警方,造成人民無論生活大小事(特別是與政府意見不合的行動)都會面臨被罰的可能。也就是因此才產生如去年陳雲林來台期間集體上下遊覽車或騎機車都被以集會遊行法驅離的荒謬事件,集遊法的無孔不入,被稱為戒嚴遺毒其來有自。
當權者主張強制報備,心中念念不忘的「社會成本」,概念上總是與人民的「社會成本」有所差異,這也是集遊法屢屢無法被修正之因。能不能向政府發出心聲,能不能爭取到權利,能不能讓社會更加多元,這些都是人民所在意,亦為憲法所追求的價值。民主自由社會中的集會遊行,正是表達這些希望的最好管道,倘若集會遊行的權利被剝奪及嚴重限制,這些讓社會變得更好的可能都會消失,其「社會成本」更加難以估計。一九六三年八月,美國有超過二十五萬人聚集在華盛頓訴求黑人民權,影響周邊規模甚大,金恩博士在當時發表了著名的「我有一個夢」演說,試想有或沒有這場集會遊行和演說,對於美國的影響,哪一個社會成本比較大?維持安定現狀,剝奪改變的可能,社會成本就會比較小?
說穿了,當權者不過希望藉由社會成本的概念,打造一個看似和諧,有秩序,卻無法包容多元的社會而已,因為秩序代表著現狀不會被改變,掌權者的既得利益就不會受到挑戰,集遊法於是成為了他們的工具;但和諧社會永遠不該成為社會大眾所追求的目標,因為這社會本來就存在著許多價值、意見衝突,事實上不曾消失,有些人因制度獲得快樂,有些人因制度被壓迫受苦。憲法所保障的,是讓那些被壓迫的人能夠適度表達心聲,給他們尋求改變以追求自己幸福的機會,而不是舉牌趕走、處罰、壓抑他們。就如同治水一般,既然「壓抑」只會帶來更大的衝突,就應該採用「疏導」的方法,依此才能增加溝通、消弭衝突、促進民主,創造更好更平等的社會。
集遊法,還能夠更好!
2009/6/8
正直和善良回來了嗎?
四、五、六月是世界人權史上許多重要事件發生的日子,南非在四月二十七舉行首次不分種族的大選,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五月十七判決黑白分校制度違憲,韓國光州事件在五月十八發生,而六月四日則有天安門事件。在這些事件當中,有的政府勇敢面對自己過去的過錯並且積極改正,而有的政府則始終不願為自己所犯下的暴行認錯。前三者的民主自由藉由這樣的改正而更加深化成熟,而後者的民主自由則始終存在於虛無縹緲間。台灣呢?自由與民主卻一直瀰漫著慘澹的色彩。
不久前許多高齡八、九十歲的阿公阿媽,為了景美人權園區的改名與調整展示內容上街抗議,身為政治受難者的他們,這樣的年紀本該待在家裡安享晚年的,卻選擇在此時辛辛苦苦走上街頭抗爭。這樣的畫面,不僅想來令人心酸,同時也讓人聯想到幾年前樂生院的的阿公阿媽們也同樣為了樂生療養院而到總統府前抗議的畫面。這些長輩的訴求,不過是希望藉由保存文物,而得以證明「自己的存在」以及「苦難的過去」而已。以轉型正義的角度來看,都不過只在要求最基本的「真相揭露」罷了。
然而這幾年,國家總是以「國家利益」、「社會和諧」、「經濟發展」等「大義」為名,漠視這些卑微的轉型正義訴求,例如新莊捷運線的主管機關就因為貪圖行政便宜,以「社會成本」為由,拒絕改採捷運與園區並存的方案;更甚者,也有將此類訴求妖魔化為社會衝突的來源者,例如文建會主委黃碧端就曾經指出景美人權園區的存在,只會帶來社會的衝突,為了「社會和諧」,再加上提升園區的「使用率」的目的,因此計畫將園區「活化」,以創造更多園區「價值」。
這些論調,除一再地忽略了民主自由人權有其無法被「大義」所取代的價值之外,更直接地踐踏了人性尊嚴,讓人不禁聯想到美國近代歷史上最惡名昭彰的總統小布希,以「國家安全」之名,藉著「反恐戰」恣意剝奪、侵害人權的情形,例如對人民全面監聽,對戰俘私設刑堂嚴刑拷問逼供、永久關押等,其論調如出一轍。為此,歐巴馬在就職演說上說道:「我們拒絕安全與理想只能擇其一的這種選擇題。我們的建國元老,即便面臨我們難以想像的困境時,仍然起草了一部憲章,以確保法律治國能夠落實且人權能夠被保障。」他利用美國獨立戰爭時期作例子的這段話,除了用來諷刺小布希之外,恰好證明了人權與「大義」之間存在代換關係的論調是根本荒謬而不實的,而他的當選多少也說明了美國人民對於布希及此種論調的深惡痛絕,以及對於人權的信念。
然而,台灣卻始終被這種論調所籠罩。去年馬總統因為考量「國家利益」而拒絕了象徵圖博人權的達賴喇嘛入境;今年又在紀念蔣經國的場合中表示,如果不是蔣經國(的專制統治),台灣的「國家安全」以及「經濟成長」將會不保,實在令人吃驚馬總統竟與小布希如此神似;更甚者,六四二十週年的最近,馬總統除不斷迴避王丹的求見之外,更在六四專文中,有意無意的藉著大陸經濟改革使「人民生活改善」的事情,來說明即便有維權人士的青春與自由被剝奪,這之中也是合理的代換關係,因此中共仍是「有進步」的。以上這些無視多少血淚故事的行為與論調,不禁讓我們懷疑,去年那支廣告所承諾的「正直與善良」,在馬政府為了「大義」而停止了對於民主自由人權與正義的追尋之後,仍然回得來嗎?請問馬總統,你要當台灣版的小布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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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野草莓電視台,六四二十週年紀念 燭光音樂晚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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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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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六四,是對我們民主與人權信念的試煉
不久前許多高齡八、九十歲的阿公阿媽,為了景美人權園區的改名與調整展示內容上街抗議,身為政治受難者的他們,這樣的年紀本該待在家裡安享晚年的,卻選擇在此時辛辛苦苦走上街頭抗爭。這樣的畫面,不僅想來令人心酸,同時也讓人聯想到幾年前樂生院的的阿公阿媽們也同樣為了樂生療養院而到總統府前抗議的畫面。這些長輩的訴求,不過是希望藉由保存文物,而得以證明「自己的存在」以及「苦難的過去」而已。以轉型正義的角度來看,都不過只在要求最基本的「真相揭露」罷了。
然而這幾年,國家總是以「國家利益」、「社會和諧」、「經濟發展」等「大義」為名,漠視這些卑微的轉型正義訴求,例如新莊捷運線的主管機關就因為貪圖行政便宜,以「社會成本」為由,拒絕改採捷運與園區並存的方案;更甚者,也有將此類訴求妖魔化為社會衝突的來源者,例如文建會主委黃碧端就曾經指出景美人權園區的存在,只會帶來社會的衝突,為了「社會和諧」,再加上提升園區的「使用率」的目的,因此計畫將園區「活化」,以創造更多園區「價值」。
這些論調,除一再地忽略了民主自由人權有其無法被「大義」所取代的價值之外,更直接地踐踏了人性尊嚴,讓人不禁聯想到美國近代歷史上最惡名昭彰的總統小布希,以「國家安全」之名,藉著「反恐戰」恣意剝奪、侵害人權的情形,例如對人民全面監聽,對戰俘私設刑堂嚴刑拷問逼供、永久關押等,其論調如出一轍。為此,歐巴馬在就職演說上說道:「我們拒絕安全與理想只能擇其一的這種選擇題。我們的建國元老,即便面臨我們難以想像的困境時,仍然起草了一部憲章,以確保法律治國能夠落實且人權能夠被保障。」他利用美國獨立戰爭時期作例子的這段話,除了用來諷刺小布希之外,恰好證明了人權與「大義」之間存在代換關係的論調是根本荒謬而不實的,而他的當選多少也說明了美國人民對於布希及此種論調的深惡痛絕,以及對於人權的信念。
然而,台灣卻始終被這種論調所籠罩。去年馬總統因為考量「國家利益」而拒絕了象徵圖博人權的達賴喇嘛入境;今年又在紀念蔣經國的場合中表示,如果不是蔣經國(的專制統治),台灣的「國家安全」以及「經濟成長」將會不保,實在令人吃驚馬總統竟與小布希如此神似;更甚者,六四二十週年的最近,馬總統除不斷迴避王丹的求見之外,更在六四專文中,有意無意的藉著大陸經濟改革使「人民生活改善」的事情,來說明即便有維權人士的青春與自由被剝奪,這之中也是合理的代換關係,因此中共仍是「有進步」的。以上這些無視多少血淚故事的行為與論調,不禁讓我們懷疑,去年那支廣告所承諾的「正直與善良」,在馬政府為了「大義」而停止了對於民主自由人權與正義的追尋之後,仍然回得來嗎?請問馬總統,你要當台灣版的小布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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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野草莓電視台,六四二十週年紀念 燭光音樂晚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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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6/1
PTT律師版關於律師考試變革論調不思議之我見
最近律師考試制度正在改變,除考試方法及科目變動以外,可能最容易受到爭論的就是在錄取率上面。
先轉貼一則社論作為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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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醫師、會計師 何以師師不同?
中國時報 2007.05.07
朱敬一
這幾年來律師這個職業在世界各國都有正反不一的評價,國內外知名法界人士也都分別撰寫了給青年法律人的勵志書。對於為什麼台灣法律人的表現不符理想,許多人都做過分析,其中原因之一,就是低通過率的(律師、司法官)考試門檻束縛了學生的研習方向。我不是法律系科班出身,或許有人認為,我恐怕沒有立場去評論法學教育。但是自己多年來投入法律研究、參與法律期刊編審,多少也累積了一些經驗,大概可以算是半個法律人。此外,也許旁觀者清,非科班人可能看到圈內人或有的盲點,提供一些意見做參考,也絕沒有任何壞處。在此,我想針對久受詬病的低通過率律師高考門檻,提出一些看法。
考試院最近提案修改律師與司法官考試的規則,建議將來司法人員與律師考試分三階段,第一、第二試皆為筆試,分別通過應考人數之五十%與二十%,第三試為口試,以六十分為及格。考試院版草案由於未直接牽動大學法律科系之教育,檯面上的爭議較少,但無論如何,通過率還是很低:筆試刷掉九十%,口試再砍若干,將來的通過率恐怕與現行的八%差不了多少。
為什麼選擇律師、會計師、醫師做職業需要經過國家考試的關卡?為什麼洗衣工人、飯店大廚卻沒有執照管制?如果需要證照制度的篩選,律師、會計師、醫師考試的通過率又該如何定?這恐怕是許多法律系應考學生心中的大疑惑。從台灣現況來看,「三師」考試的規定大不相同。各大學醫學系的畢業生考西醫師執照大都能過關;國立大學醫科畢業若是未能考過證照的,每年每校大概只有個位數。會計師考試則不看總分,而是看分科成績。會計師考試規則十八條規定,其考試之專業科目以六十分為及格,而及格之科目可保留三年,其餘未及格之科目,只要在三年內補考及格,即為通過資格考試。國立大學會計系畢業,若要在四年之內通過六科專業考試,基本上不算太困難。至於律師考試則是以總分計算,每年通過率僅為八%;法律系學生即使懸樑刺骨地拼命讀,也頗難考得證照。三種職業都稱作「師」,但考試通過比例有如此天壤之別,令人搞不懂其中玄機。
再以台灣極低通過率的律師考試與美國相比,又可以發現其中差異甚大。美國各州律師考試內容各有不同。有些州非常容易,通過率超過九十%。紐約、加州、DC等地稍難,但通過率也在五成上下。這些數字幾年來或有變動,但無論如何,與台灣八%的低錄取率相比,都是差異極大。看了上述台灣/美國之南轅北轍,以及台灣內部不同執業證照難易度的天差地別,恐怕很少有人不搖頭納悶了吧!
基本上,我們社會對律師或會計師證照的意義,似乎還沒有清楚的掌握。從學理上看,執業律師證照考試的目的,是為了節省個人面對法律糾紛時的搜尋成本 (search cost)。例如,如果沒有具公信力的律師執照,則個人找訴訟代理人之前,就必須收集各個自稱法學專業超群者的相關資訊。對於許多人而言,這種資訊搜尋的成本恐怕非常高。一旦政府能提供執照考試,並發給合格者證書,則前述搜尋成本即能大幅減低。通過檢定的律師,能將合格證書掛在櫥窗裡,以告訴大眾:「我是合格的」。因此職業執照發揮了某種傳訊(signaling)的作用,將律師是否符合門檻標準的訊息傳遞了出去。值得注意的是,職業執照通常不再細分等級,其所傳遞的是某種「最低」門檻的訊息。至於合格律師之間誰大牌誰小牌,則仍然要靠司法市場去決定。以上的證照傳訊理論可不是我個人的創新,而是社會科學界老掉牙的理論。
如果我們理解「證照只是最低門檻」的理論意義,就不得不對當下每年八%至十%的司法官/律師低通過率門檻感到不可思議。律師的能耐要看實戰表現;有誰敢保證通過如此低門檻筆紙考試的法律人,一定能在法庭上作戰?為什麼第三類組名列前茅的各大學醫學系畢業生,十之九九都能考得醫師執照,但是第一類組各大學的法律系畢業生,大學入學學測時也是名列前茅,全班每年卻只有十餘人左右考得上律師?如果說律師與司法官的篩選很重要,所以要嚴格,難道拿手術刀、操人生死的醫師篩選就不重要?醫師通過低門檻的篩選之後掛牌行醫,幾年之間誰是華陀再世、誰是蒙古大夫的評語就不逕而走;這表示醫師「市場」發揮了功能。為什麼在法界,我們卻堅持用嚴格的國家考試取代市場呢?
再以考試成績之計算而言,會計師考試自二○○一年起做了重大變革,依各科分別計算,專業科目只要在四年之內全數過關即為通過。坦白說,這樣的考試設計不但較為合理,也合乎人性。
就證照門檻的檢定而言,國家考試的目的是要檢測某人是否各個專業皆達到標準,但是目前的律師考試(包括立委與考試院的修正案),都是要求考生在一次應考時「同時」展現其達到標準。這樣的要求除了莫名其妙的殘酷之外,完全沒有實質意義。
分兩年通過刑法與商事法考試的人,與同一年通過這兩項考試者,誰敢說何人較優?既然在概念上無法分辨,為什麼要求「同時」考過才算過呢?會計師專業可以分年分科採計,為什麼律師/司法官不可以呢?
司法人員考試的通過率究竟該放寬到多少,當然也可以斟酌。但是對於各考試科目以總分計算,又只以八%為通過,則拙見以為甚不合理。基本上,任何低通過率的全國性考試,都有誘導學生過度投入書本、封閉視野的「類科舉」遺害。無論如何,律師/司法官考試的方式是該好好改一改了。
其一是將考試科目分為(如考試院版)公法、刑事法、民事法、商事法等數大科,分別採計成績,數年之內及格即為過關。其二是提高前述各科之通過率,至少應與會計師相當。以九十五年會計師考試為例,其專業科目的平通過率為三二.四一%,九十四年則為三二.六%。這些改變當然不必刻意模仿國外的超高通過率,但是在至少國內,總要在三種專業之間尋找平衡,不能師師有三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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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版上面的主要論調有二種,第一個是競爭趨於激烈之後,會有所謂的惡性競爭,以致於律師專業倫理會不保;第二個是律師仍須要總量管制以維持品質。
就第一點而言,這種論調能提出我也覺得很神奇,完全不像是法律人該有的思維,而這樣的思維就如同拿集會遊行法作道路交通場地管理是一樣的荒謬。事實是,即便在過去或現在嚴格的錄取率之下,違反專業倫理的律師仍然所在多有,律師全聯會所編的《律師懲戒案例選輯》裡面都可以看到,不外是 malpractice、庭外言論、忠實義務的違反、以及在台灣變態的合署事務所生態下的當事人間利益衝突等。這些問題,不是靠總量管制來解決,而必須依賴在職訓練輸送專業倫理知識,建立一套明確、嚴格且確實能運作的專業倫理規範,以及完善的律師自律制度以淘汰違反專業倫理的不適任律師才行。就我觀察所及,現在的律師反而是因為太好當了,所以更有許許多多不可思議的違反專業倫理的事情(最多的是 malpractice)發生,主因就是監督不周,競爭不激烈,沒辦法把不適任律師淘汰。
而所謂的惡性競爭,也是根本不存在的。在競爭之下,低價市場與高價市場本來就會有所區隔,當事人要獲得怎麼樣的法律協助,自然看他出的起什麼錢,而未來法律服務走向套裝化,精緻化也是不可避免的,國外就有許多這種以低價提供當事人簡單的法律服務的例子,也沒發生什麼不良影響;而令所有律師念茲在茲的削價競爭,本來在律師專業倫理就已經有規範出一套基本服務價格,這問題存在嗎?
而關於第二點,國家考試進行總量管制的用意是要在相關職業領域上,藉由篩選出一定的人數,以使所有通過的人符合考試要求的基本執業門檻,使得社會上的人在資訊不對稱的情況下仍可以找到符合基本要求的律師。既然是基本,那麼現行的8%是否為適當的標準?更何況,舉碩士為例子,一個研究生在培養的過程中,我們要確保他將來成為碩士的品質,並不是靠著研究生入學考試錄取門檻定下錄取多少人的限制就可以確保的,而是要透過一連串的修課(內容、標準)以及論文品質作為要求標準。同樣的,律師的品質,仍然要靠完善的基礎訓練、在職訓練,建立一套完善的入門引導(師徒)制度來完成。看看現在的律訓以及實習,就知道根本是笑話。若說總量管制就可以確保律師的品質,我看也是更大笑話。以前去法庭觀察,看到一堆老律師新律師用著一堆過時不中用的能力在作辯護,如果說這就叫做所謂的「嚴格錄取率下的執業能力」,那麼那些要求嚴格錄取率的人只是自打嘴巴罷了。爛,就是因為缺乏競爭而沒辦法淘汰!
先轉貼一則社論作為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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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醫師、會計師 何以師師不同?
中國時報 2007.05.07
朱敬一
這幾年來律師這個職業在世界各國都有正反不一的評價,國內外知名法界人士也都分別撰寫了給青年法律人的勵志書。對於為什麼台灣法律人的表現不符理想,許多人都做過分析,其中原因之一,就是低通過率的(律師、司法官)考試門檻束縛了學生的研習方向。我不是法律系科班出身,或許有人認為,我恐怕沒有立場去評論法學教育。但是自己多年來投入法律研究、參與法律期刊編審,多少也累積了一些經驗,大概可以算是半個法律人。此外,也許旁觀者清,非科班人可能看到圈內人或有的盲點,提供一些意見做參考,也絕沒有任何壞處。在此,我想針對久受詬病的低通過率律師高考門檻,提出一些看法。
考試院最近提案修改律師與司法官考試的規則,建議將來司法人員與律師考試分三階段,第一、第二試皆為筆試,分別通過應考人數之五十%與二十%,第三試為口試,以六十分為及格。考試院版草案由於未直接牽動大學法律科系之教育,檯面上的爭議較少,但無論如何,通過率還是很低:筆試刷掉九十%,口試再砍若干,將來的通過率恐怕與現行的八%差不了多少。
為什麼選擇律師、會計師、醫師做職業需要經過國家考試的關卡?為什麼洗衣工人、飯店大廚卻沒有執照管制?如果需要證照制度的篩選,律師、會計師、醫師考試的通過率又該如何定?這恐怕是許多法律系應考學生心中的大疑惑。從台灣現況來看,「三師」考試的規定大不相同。各大學醫學系的畢業生考西醫師執照大都能過關;國立大學醫科畢業若是未能考過證照的,每年每校大概只有個位數。會計師考試則不看總分,而是看分科成績。會計師考試規則十八條規定,其考試之專業科目以六十分為及格,而及格之科目可保留三年,其餘未及格之科目,只要在三年內補考及格,即為通過資格考試。國立大學會計系畢業,若要在四年之內通過六科專業考試,基本上不算太困難。至於律師考試則是以總分計算,每年通過率僅為八%;法律系學生即使懸樑刺骨地拼命讀,也頗難考得證照。三種職業都稱作「師」,但考試通過比例有如此天壤之別,令人搞不懂其中玄機。
再以台灣極低通過率的律師考試與美國相比,又可以發現其中差異甚大。美國各州律師考試內容各有不同。有些州非常容易,通過率超過九十%。紐約、加州、DC等地稍難,但通過率也在五成上下。這些數字幾年來或有變動,但無論如何,與台灣八%的低錄取率相比,都是差異極大。看了上述台灣/美國之南轅北轍,以及台灣內部不同執業證照難易度的天差地別,恐怕很少有人不搖頭納悶了吧!
基本上,我們社會對律師或會計師證照的意義,似乎還沒有清楚的掌握。從學理上看,執業律師證照考試的目的,是為了節省個人面對法律糾紛時的搜尋成本 (search cost)。例如,如果沒有具公信力的律師執照,則個人找訴訟代理人之前,就必須收集各個自稱法學專業超群者的相關資訊。對於許多人而言,這種資訊搜尋的成本恐怕非常高。一旦政府能提供執照考試,並發給合格者證書,則前述搜尋成本即能大幅減低。通過檢定的律師,能將合格證書掛在櫥窗裡,以告訴大眾:「我是合格的」。因此職業執照發揮了某種傳訊(signaling)的作用,將律師是否符合門檻標準的訊息傳遞了出去。值得注意的是,職業執照通常不再細分等級,其所傳遞的是某種「最低」門檻的訊息。至於合格律師之間誰大牌誰小牌,則仍然要靠司法市場去決定。以上的證照傳訊理論可不是我個人的創新,而是社會科學界老掉牙的理論。
如果我們理解「證照只是最低門檻」的理論意義,就不得不對當下每年八%至十%的司法官/律師低通過率門檻感到不可思議。律師的能耐要看實戰表現;有誰敢保證通過如此低門檻筆紙考試的法律人,一定能在法庭上作戰?為什麼第三類組名列前茅的各大學醫學系畢業生,十之九九都能考得醫師執照,但是第一類組各大學的法律系畢業生,大學入學學測時也是名列前茅,全班每年卻只有十餘人左右考得上律師?如果說律師與司法官的篩選很重要,所以要嚴格,難道拿手術刀、操人生死的醫師篩選就不重要?醫師通過低門檻的篩選之後掛牌行醫,幾年之間誰是華陀再世、誰是蒙古大夫的評語就不逕而走;這表示醫師「市場」發揮了功能。為什麼在法界,我們卻堅持用嚴格的國家考試取代市場呢?
再以考試成績之計算而言,會計師考試自二○○一年起做了重大變革,依各科分別計算,專業科目只要在四年之內全數過關即為通過。坦白說,這樣的考試設計不但較為合理,也合乎人性。
就證照門檻的檢定而言,國家考試的目的是要檢測某人是否各個專業皆達到標準,但是目前的律師考試(包括立委與考試院的修正案),都是要求考生在一次應考時「同時」展現其達到標準。這樣的要求除了莫名其妙的殘酷之外,完全沒有實質意義。
分兩年通過刑法與商事法考試的人,與同一年通過這兩項考試者,誰敢說何人較優?既然在概念上無法分辨,為什麼要求「同時」考過才算過呢?會計師專業可以分年分科採計,為什麼律師/司法官不可以呢?
司法人員考試的通過率究竟該放寬到多少,當然也可以斟酌。但是對於各考試科目以總分計算,又只以八%為通過,則拙見以為甚不合理。基本上,任何低通過率的全國性考試,都有誘導學生過度投入書本、封閉視野的「類科舉」遺害。無論如何,律師/司法官考試的方式是該好好改一改了。
其一是將考試科目分為(如考試院版)公法、刑事法、民事法、商事法等數大科,分別採計成績,數年之內及格即為過關。其二是提高前述各科之通過率,至少應與會計師相當。以九十五年會計師考試為例,其專業科目的平通過率為三二.四一%,九十四年則為三二.六%。這些改變當然不必刻意模仿國外的超高通過率,但是在至少國內,總要在三種專業之間尋找平衡,不能師師有三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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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版上面的主要論調有二種,第一個是競爭趨於激烈之後,會有所謂的惡性競爭,以致於律師專業倫理會不保;第二個是律師仍須要總量管制以維持品質。
就第一點而言,這種論調能提出我也覺得很神奇,完全不像是法律人該有的思維,而這樣的思維就如同拿集會遊行法作道路交通場地管理是一樣的荒謬。事實是,即便在過去或現在嚴格的錄取率之下,違反專業倫理的律師仍然所在多有,律師全聯會所編的《律師懲戒案例選輯》裡面都可以看到,不外是 malpractice、庭外言論、忠實義務的違反、以及在台灣變態的合署事務所生態下的當事人間利益衝突等。這些問題,不是靠總量管制來解決,而必須依賴在職訓練輸送專業倫理知識,建立一套明確、嚴格且確實能運作的專業倫理規範,以及完善的律師自律制度以淘汰違反專業倫理的不適任律師才行。就我觀察所及,現在的律師反而是因為太好當了,所以更有許許多多不可思議的違反專業倫理的事情(最多的是 malpractice)發生,主因就是監督不周,競爭不激烈,沒辦法把不適任律師淘汰。
而所謂的惡性競爭,也是根本不存在的。在競爭之下,低價市場與高價市場本來就會有所區隔,當事人要獲得怎麼樣的法律協助,自然看他出的起什麼錢,而未來法律服務走向套裝化,精緻化也是不可避免的,國外就有許多這種以低價提供當事人簡單的法律服務的例子,也沒發生什麼不良影響;而令所有律師念茲在茲的削價競爭,本來在律師專業倫理就已經有規範出一套基本服務價格,這問題存在嗎?
而關於第二點,國家考試進行總量管制的用意是要在相關職業領域上,藉由篩選出一定的人數,以使所有通過的人符合考試要求的基本執業門檻,使得社會上的人在資訊不對稱的情況下仍可以找到符合基本要求的律師。既然是基本,那麼現行的8%是否為適當的標準?更何況,舉碩士為例子,一個研究生在培養的過程中,我們要確保他將來成為碩士的品質,並不是靠著研究生入學考試錄取門檻定下錄取多少人的限制就可以確保的,而是要透過一連串的修課(內容、標準)以及論文品質作為要求標準。同樣的,律師的品質,仍然要靠完善的基礎訓練、在職訓練,建立一套完善的入門引導(師徒)制度來完成。看看現在的律訓以及實習,就知道根本是笑話。若說總量管制就可以確保律師的品質,我看也是更大笑話。以前去法庭觀察,看到一堆老律師新律師用著一堆過時不中用的能力在作辯護,如果說這就叫做所謂的「嚴格錄取率下的執業能力」,那麼那些要求嚴格錄取率的人只是自打嘴巴罷了。爛,就是因為缺乏競爭而沒辦法淘汰!
2009/4/25
集遊法危急!一起寫信給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
退了不知道多少步的院版集會遊行法草案在4月24日被擋下之後,預定於4月28日又即將要進入二、三讀程序!這次對於人權的威脅更甚於現行法!大家一起來寫信要求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要求通過有進步精神的法律吧!
集會遊行法修正案將在四月二十八日(星期二)進行二、三讀,目前執政黨主推的是行政院的版本,在這個版本的草案內容當中,相當程度敵視著集會遊行者/異議者,不僅人民的基本集會遊行權利無法充分獲得實現,政府機關更是藉著種種的限制與處罰,製造出使人民噤聲的寒蟬效應,這種效應與現行法相比,不僅絲毫未減且更嚴重,產生了人民無法勇敢走上街頭爭取自己權利的負面影響,而這是一個號稱民主自由的社會裡面所不樂見的現象,一個充滿活力的社會才是真正的自由民主社會,才能帶動社會的進步。
事實上,早在去年五月,國民黨團就早已提出了相當進步的草案版本(朱鳳芝版),這個版本的草案在上屆立委會期中就已提出,但去年新一屆立委上任使得修改程序被迫延後。但更糟糕的是,去年十一月間發生諸多關於集會遊行法的爭議事件之後,再加上種種政治因素考量之下,執政黨操縱立法程序,以拖待變,最後這個進步版本的草案突然被拋棄,另外又有了比現行法更嚴苛的行政院版本。
在委員們成功推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國內立法之時,如此退步落後的草案版本為何會從行政院出現,公民朋友們實在不得而知。然而,身為行政院在人權事務方面最核心的一份子,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對於這樣牽涉公民權利至深的法案,應責無旁貸,反對到底,畢竟委員們能夠介入許多政策制訂,也有許多管道與主事者溝通,委員們絕不是作不到的。倘若我在各位的位子,我一定會用盡全力反對到底;不捍衛人權絕不罷休;倘若我在這個位子,還讓這樣的法律通過,實在愧對於國家,愧對於社會,愧對於人民,早就掛冠求去──多少人(特別是弱勢者)尋求改變人生的可能就被這部法律葬送,這樣的法律根本使得那些異議者變成了次等公民,連發聲尋求改變命運的機會都沒有,被政府所代表的主流意見所宰制,完全違背了人生而平等的不變至理!
請委員們向總統、行政院長表達強烈的不滿,要求他們定下保障集會遊行權利的基調,要求他們力推朱鳳芝版的法案!請委員們說服總統、行政院長強烈表態反對這樣的法案通過!請委員們用實際行動展現捍衛人權的決心!
標題:
致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的委員們收件者:
內容:
親愛的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的委員們:集會遊行法修正案將在四月二十八日(星期二)進行二、三讀,目前執政黨主推的是行政院的版本,在這個版本的草案內容當中,相當程度敵視著集會遊行者/異議者,不僅人民的基本集會遊行權利無法充分獲得實現,政府機關更是藉著種種的限制與處罰,製造出使人民噤聲的寒蟬效應,這種效應與現行法相比,不僅絲毫未減且更嚴重,產生了人民無法勇敢走上街頭爭取自己權利的負面影響,而這是一個號稱民主自由的社會裡面所不樂見的現象,一個充滿活力的社會才是真正的自由民主社會,才能帶動社會的進步。
事實上,早在去年五月,國民黨團就早已提出了相當進步的草案版本(朱鳳芝版),這個版本的草案在上屆立委會期中就已提出,但去年新一屆立委上任使得修改程序被迫延後。但更糟糕的是,去年十一月間發生諸多關於集會遊行法的爭議事件之後,再加上種種政治因素考量之下,執政黨操縱立法程序,以拖待變,最後這個進步版本的草案突然被拋棄,另外又有了比現行法更嚴苛的行政院版本。
在委員們成功推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國內立法之時,如此退步落後的草案版本為何會從行政院出現,公民朋友們實在不得而知。然而,身為行政院在人權事務方面最核心的一份子,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對於這樣牽涉公民權利至深的法案,應責無旁貸,反對到底,畢竟委員們能夠介入許多政策制訂,也有許多管道與主事者溝通,委員們絕不是作不到的。倘若我在各位的位子,我一定會用盡全力反對到底;不捍衛人權絕不罷休;倘若我在這個位子,還讓這樣的法律通過,實在愧對於國家,愧對於社會,愧對於人民,早就掛冠求去──多少人(特別是弱勢者)尋求改變人生的可能就被這部法律葬送,這樣的法律根本使得那些異議者變成了次等公民,連發聲尋求改變命運的機會都沒有,被政府所代表的主流意見所宰制,完全違背了人生而平等的不變至理!
請委員們向總統、行政院長表達強烈的不滿,要求他們定下保障集會遊行權利的基調,要求他們力推朱鳳芝版的法案!請委員們說服總統、行政院長強烈表態反對這樣的法案通過!請委員們用實際行動展現捍衛人權的決心!
2009/4/1
超克法西斯迷思,重建專業倫理價值
石之瑜教授日前大作〈後現代的法西斯?〉指出公務員的私下行為不適合被監督,一但監督則有違自由主義的「公私分際」根本原理。然而,這樣的想法,不僅徹底誤解了自由主義的意涵,無疑將自由主義法西斯化、後現代化之外,也同時讓我們正視到「專業倫理」此一概念的重要性在台灣尚未普遍為人知悉,即便學院教授也不例外。
文藝復興時期,「人」的價值開始受到重視;科學革命時代,強調理性的科學思維破除了迷信式的權威;啟蒙時代後,更進一步將劃出一塊「不可剝奪的權利領域」,並且將政府視為人們共同訂定的社會契約的產物,其存在只在於履行實現「人民所有」的「公共意志」的契約義務而已。自由主義便是在這段歷史發展中發展茁壯而來,其精髓強調人自身的某些價值不可被任意剝奪、貶低,人因此可以對抗不合理的外來限制,捍衛自身的權利,充分實現自我價值。「人民可以對抗暴政」因此不只是自由主義的註腳更是本文,自由主義根本與所謂的「公私分際」無涉。
後代為了充分實現自由主義的價值以保障人權,將政府統治的方法建立在人民共同制訂的法律系統之上,且法律必須符合「自由民主憲政秩序」,避免人治的種種惡害發生,這便是法律治國:一切統治行為應依「法」而來,盡量減低、去除各種「人」的色彩,以求公平正義。
而專業倫理,便是法律治國原則之下重要的一環。由於行使公權力之人只是法律治國體制下為維持法律運作順利而設的小螺絲釘,其行使公權力過程中不僅不應超越法律,更應該嚴守中立,使得法律的運作過程中不至於偏差而產生背於立法意旨以致侵害人民權益的情形。專業倫理的出發點,就是確保上述原則能夠確實實現,以符合法律治國的要求。具體來說,也就是要將「人」的色彩減到最低,排除各種可能運作偏差的情形,以維持制度上至少「看起來」是公平的,而這也是專業倫理領域中一再強調的「表面情況」與「實際情況」同等重要的概念,畢竟我們不能期待行使公權力之人總能擁有雙重人格,期待行使公權力之人能夠完美切割人格公正處事絕對是非常危險的。
舉例來說,我們不能期待法官參與政治活動之後,總能夠在有政治敏感性的爭議案件中能夠公平審判,因此我們要求法官不應參與政治活動;我們不能期待一個在銀行監督管理體系任職的公務員,在他投資銀行的同時,總不會利用職務之便圖利自己的銀行,因此我們禁止公務員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我們不能期待公務員離職後要轉任於私人事業時,總能不利用自己與原任職機關之關係或公務資訊而公平競爭,因此我們設下公務員旋轉門條款。這些專業倫理的要求,雖然都是一些表面功夫,但卻是法治社會是否得以存續的關鍵所在。
因此,從上面的脈絡來看,監督行使公權力之人的「私下行為」,正是一個自由民主、法律治國國家所應當做的事情,人民從監督公務員的私下行為中,既可以發揮「人民可以抵抗暴政」的自由主義核心精神,又可以具體落實法律治國的要求,無論古今中外,監督行使公權力之人都不會被妖魔化為法西斯的作為。
遺憾的是,專業倫理在台灣無論是概念的落實,或是法律制度的建制,事實上是嚴重不足的。一年前此時媒體還在大肆炒作第一夫人是否該離職的爭議,其實從專業倫理的角度來說,這根本不是問題,離職乃理所當然之事,這件事暴露出大眾對專業倫理概念的缺乏;此外,我們不僅常可看到政務官其本人或親屬與私人營利事業/基金會的裙帶關係,也可以看到民意代表與財團及私人組織「剪不斷,理還亂」的情況(民意代表可以兼任民營企業董事長),這些都是專業倫理建制的缺乏,實在有待改善。
文藝復興時期,「人」的價值開始受到重視;科學革命時代,強調理性的科學思維破除了迷信式的權威;啟蒙時代後,更進一步將劃出一塊「不可剝奪的權利領域」,並且將政府視為人們共同訂定的社會契約的產物,其存在只在於履行實現「人民所有」的「公共意志」的契約義務而已。自由主義便是在這段歷史發展中發展茁壯而來,其精髓強調人自身的某些價值不可被任意剝奪、貶低,人因此可以對抗不合理的外來限制,捍衛自身的權利,充分實現自我價值。「人民可以對抗暴政」因此不只是自由主義的註腳更是本文,自由主義根本與所謂的「公私分際」無涉。
後代為了充分實現自由主義的價值以保障人權,將政府統治的方法建立在人民共同制訂的法律系統之上,且法律必須符合「自由民主憲政秩序」,避免人治的種種惡害發生,這便是法律治國:一切統治行為應依「法」而來,盡量減低、去除各種「人」的色彩,以求公平正義。
而專業倫理,便是法律治國原則之下重要的一環。由於行使公權力之人只是法律治國體制下為維持法律運作順利而設的小螺絲釘,其行使公權力過程中不僅不應超越法律,更應該嚴守中立,使得法律的運作過程中不至於偏差而產生背於立法意旨以致侵害人民權益的情形。專業倫理的出發點,就是確保上述原則能夠確實實現,以符合法律治國的要求。具體來說,也就是要將「人」的色彩減到最低,排除各種可能運作偏差的情形,以維持制度上至少「看起來」是公平的,而這也是專業倫理領域中一再強調的「表面情況」與「實際情況」同等重要的概念,畢竟我們不能期待行使公權力之人總能擁有雙重人格,期待行使公權力之人能夠完美切割人格公正處事絕對是非常危險的。
舉例來說,我們不能期待法官參與政治活動之後,總能夠在有政治敏感性的爭議案件中能夠公平審判,因此我們要求法官不應參與政治活動;我們不能期待一個在銀行監督管理體系任職的公務員,在他投資銀行的同時,總不會利用職務之便圖利自己的銀行,因此我們禁止公務員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我們不能期待公務員離職後要轉任於私人事業時,總能不利用自己與原任職機關之關係或公務資訊而公平競爭,因此我們設下公務員旋轉門條款。這些專業倫理的要求,雖然都是一些表面功夫,但卻是法治社會是否得以存續的關鍵所在。
因此,從上面的脈絡來看,監督行使公權力之人的「私下行為」,正是一個自由民主、法律治國國家所應當做的事情,人民從監督公務員的私下行為中,既可以發揮「人民可以抵抗暴政」的自由主義核心精神,又可以具體落實法律治國的要求,無論古今中外,監督行使公權力之人都不會被妖魔化為法西斯的作為。
遺憾的是,專業倫理在台灣無論是概念的落實,或是法律制度的建制,事實上是嚴重不足的。一年前此時媒體還在大肆炒作第一夫人是否該離職的爭議,其實從專業倫理的角度來說,這根本不是問題,離職乃理所當然之事,這件事暴露出大眾對專業倫理概念的缺乏;此外,我們不僅常可看到政務官其本人或親屬與私人營利事業/基金會的裙帶關係,也可以看到民意代表與財團及私人組織「剪不斷,理還亂」的情況(民意代表可以兼任民營企業董事長),這些都是專業倫理建制的缺乏,實在有待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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